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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侯某乙寻衅滋事案,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63********,汉族,初中,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住阜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阜平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3月10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辛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侯某甲、侯某乙、辛某某三人与炭灰铺村30余名村民以阜平县矿业有限公司煤矿生产扰民污染问题、不履行和炭灰铺村委会已经签订的安置补偿费协议等问题为由到保定市信访局、河北省信访局、北京国家信访局等地集体上访,村民集体上访期间产生的花销当时由辛某某垫付,在避险安置费到位后从村民应享受的份额中扣除了上述开支费用偿还了辛某某。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决定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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