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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轧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8-20日,被不起诉人轧某某以花钱可以给拆迁房屋多计算面积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朱某某三人信任后,先后收取王某某人民币5000元,朱某某人民币6000元,郑某某人民币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在王某某多次追要下,轧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归还王某某等三人10000元后隐匿,后被告发。

被不起诉人轧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在天津市西青区**里**号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轧某某亲属替其退还给被害人9000元,并获得三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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