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2********,汉族,高中文化,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某某,住明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系黑龙江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2016年明某某原畜牧兽医局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一家奶牛养殖企业,养殖规模9000头,建设养殖场需占用草原27.75公顷,因明某某草原审批指标限制,先行批准占用草原20公顷,实际占用草原27.75公顷,超出7.75公顷(116.2亩)至案发未取得草原占用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