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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城市教育局**。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街**号楼**号**,住所地海城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租赁海城市**镇**村**家后院彩钢房开办补课班,因疏忽大意对学生反映的补课班彩钢房白钢门曾有漏电情况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019年6月29日16时许,耿某某(被害人,女,11岁)与同学孟某某冒雨前往车某某补课班补课,行至补课班房门处,耿某某手触白钢门把手后被电击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耿某某符合被电击致死。经海城市感王供电所生产技术员现场勘察:①现场活动房的电源,因为私自所接的线路和设备没有经过漏电保护器控制,所以失去保护,发生漏电后不会跳闸。②耿某某被电击活动房内,布线与活动房金属框架之间没有采取绝缘措施,经测量因线路老化存在漏电现象,导致活动房金属框架有电,漏电点在活动房从西向东第二和第三个横梁南端与导线接触处,因导线绝缘皮老化磨破后漏电。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父母于2019年8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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