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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号楼**单元***户。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9日、3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与于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在未获得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青岛市高新区多处空地私自设立卸料点,在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安排拉土车将淤泥、垃圾土、建筑垃圾等倾倒在上述空地,破坏了该土地的原貌,造成土地价值减损。

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魏某某(另案处理)纠集王某甲、王某乙、逄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青岛市高新区**路的出入口处,采取设置板房、安排人员在板房内轮流值守的方式,无故拦截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工地,造成受害单位青岛某工程有限公司工期延误,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余万元。
1、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为帮助魏某某强揽工程,至青岛市高新区市民健身中心工地,以该工地乱倒乱卸为由,在未出示任何执法证件及手续的情况下,欲将工地施工区域内正在平整土地的挖掘机强行拖走,后被施工方阻止。
2、2017年12月中旬某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牛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明知魏某某等人堵门的目的是强揽工程,仍利用其城管人员身份到该工地清查,为魏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站场、撑场面及提供保护,并于2018年1月31日在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车某某的办公室内,帮助魏某某向中建八局索要工程。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高新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与于某某、孟孟某某合伙经营“卸料点”的事实;也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基于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而实施扣押挖掘机、站场等行为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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