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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危险驾驶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6291984********,汉族,大专文化,系西安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洛川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0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20日晚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V的白色宝马小型轿车,沿本市劳动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高新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94.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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