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A****的红色吉利牌轿车行驶至景县至王瞳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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