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蒲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7月22日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蒲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车杜村食味天饭店南30米处时,被公安局交管大队秩序管理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车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94.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血检含量刚过标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免除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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