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住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9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武山县滩歌镇卧牛山饮酒后驾驶甘E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贺岷公路行驶至滩歌镇,后又行驶至武山县城关镇二号大桥附近路段时被武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5月8日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车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84.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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