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5********,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某某**路**号**单元**室,现住白某某银光路**号楼**单元**室。2021年2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在中国**银行**分行**路支行申办中国**银行62223000********信用卡一张,该行经审查后于2013年**月**日为车某某发卡,账户初始透支额度为4万元。后车某某使用过程中该卡提额至12万元。2017年车某某将该卡丢失,**银行为其补办62223500********的信用卡一张。后车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使用该卡刷卡套现,用于其父医疗费、个人日常生活消费,截止2021年1月26日,车某某持该卡透支本金113478.2元,本息合计152457.42元。2019年9月12日该卡出现逾期后,中国**银行**分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发短信、上门等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21年2月3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委托其家属退还信用卡欠款11.4万元并取得银行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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