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003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负责调度的人员车某某明知驾驶人毕某某不具备驾驶大型客车的资格,仍指派毕某某驾驶大型公交客车进行营运。2019年12月7日17时53分,毕某某驾驶吉F*****号大型普通客车沿靖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宇花园小区路口时,与横穿道路行人宫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宫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靖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17日,**公司、毕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作为**公司总调度员明知毕某某准驾车型不符,仍招聘、安排、指使毕某某违章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案发后车某某所在公司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车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某某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