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济南市鲁能领秀城二十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在参加济南市**医院医疗设备投标时,为达到投标人不少于三家的要求,操控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参与该医院医疗设备招标。在只有以上三家公司投标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对三家公司制作报价有差异的标书,最终由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或者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12次,项目总金额为21271600元。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中标的济南市**医院医疗设备为外科微创手术类、科研类设备,均为知名品牌,安装后使用率较高,满足患者和医院科研需求。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经营的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为经营医疗设备的民营企业,疫情期间无偿向我市多家医疗机构、村居捐款捐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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