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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09时许,因彭某某等人驾驶拉花的货车轧了被害人路某乙已开槽的宅基地,路某乙阻拦货车离开。被不起诉人路某甲到达现场后,劝解未果,故欲驾驶货车离开,路某乙上前拽着右侧后视镜进行阻拦,路某甲强行倒车,右侧后视镜将路某乙挂倒,致路某乙左侧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路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现路某甲与路某乙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路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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