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汝杰,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至桐乡市**小区**路**号底楼与二楼中间的阁楼房间,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到房间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现金350元。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路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其盗窃手段恶劣性一般,刚达盗窃罪追诉标准,其如实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整体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