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曾用名路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园**栋**门**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饮酒后驾驶冀B****9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北辰区武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静线与津霸公路交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双口大队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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