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9日22时02分,被不起诉人路某某驾驶一辆陕A****5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澄城县九路西50米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一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路锋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其检验出乙醇含量为89.81mg/100m1。
本院认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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