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办事处**处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9年10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路某酒后驾驶豫K*****号小型轿车自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路与**街交叉口附近,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南约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对路某血液乙醇含量定量测定:路某每100ml血液含乙醇116.978mg,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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