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越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区**村**号,于2020年7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年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沈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越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1****的小型轿车由青岩往花溪方向行驶,当日22时28分行驶至花溪区**路1公里1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lmg/100mL。
本院认为,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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