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96********,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定县,现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在贵安新区富士康厂区E*3栋鞋柜区换衣服时发现E*****2鞋柜未上锁,后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鞋柜内的一部黑色V*****1手机盗走。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9年9月26日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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