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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因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于同年7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赵某丙、李某某、赵某丁(均另处理),在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丁村混子河段,使用鱼竿钓鱼后又购买网孔直径为3厘米的渔网进行捕鱼,后在回家途中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山盆派出所查获,当场收缴捕捞的赤尾鱼等共九十五条。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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