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2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初至今,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存在合法婚姻的情况下,仍与王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二子。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是梁某某与赵某丙的生物学父亲。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被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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