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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赌博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于2011年7月21日被本院作相对不诉处理,于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撤销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一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办理3.1涉黑专案中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3日立案侦查。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撤销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不起诉。根据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复核决定,本院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决定批准逮捕。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1日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张某甲涉嫌赌博罪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并请示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研通〔2020〕9号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决定:赵某甲和张某甲的行为涉嫌赌博罪,虽未过追诉时效,但无追诉的必要,撤销2019年1月23日原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撤销对赵某甲和张某甲不起诉决定,维持原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责成本院依法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伙同张某甲、刘某甲(批捕在逃)、谢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在房间内安装监控设备设置圈套进行赌博营利。2009年2月份,赵某甲伙同上述人员先后二次设圈套赌博。

1.2009年2月4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伙同刘某甲、张某甲、谢某某、张某某等人事先在邵东县****西餐厅一包厢内装好监控设备,商议由刘某甲戴耳机参与赌博,张某乙去另一包厢遥控指挥。随后,纠集了肖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已死亡)、唐某某等人到包厢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营利200余万元。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刘某甲、张某甲、谢某某每人分得35万元,张某某分得70万元。

2.2009年2月5日左右,刘某甲与张某甲、谢某某商议再次设圈套赌博,同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和刘某甲、谢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长沙**宾馆设好圈套后,纠集肖某某、李某某、张某乙、唐某某等人打2000元一注的麻将进行赌博,此次赌博营利163万元。事后,张某乙发现了刘某甲、谢某某设圈套赌博的事,即欲将此事告诉肖某某,刘某甲等人退还人民币153万元给张某乙,另外10万元被张某某拿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09年10月26日自动向邵东县公安局投案,退缴赃款二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肖某某、张某甲、李某某、谢某某、张某乙、唐某某、罗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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