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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71982********上海市人,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上海**限公司客服经理,住上海市宝山区********室。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2020年2月5日、4月20日重新受案。

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虞某某(另案处理)在庄某某(另案处理)提议下决定研发一款现金贷产品“极速钱包”,并纠集庄某某、邱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赵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开发该产品,其中,安排庄某某担任项目总负责人,邱某某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2017年3月,“极速钱包”APP正式上线运行,后经数据修改,又衍生出“大白钱包”、“小白来花”、“人人快借”、“易通万卡”、“信用金卡”、“小牛优品”等系列现金贷APP。

2017年3月以来,虞某某集团在运营“极速钱包”、“大白钱包”、“小白来花”、“易通万卡”等现金贷APP过程中,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进行虚假宣传,通过虚增合同主体、虚列“手续费”、“综合服务费”等收费名目,预先扣除借款金额15%至30%的砍头息,向被害人隐瞒协议中除借款人外,其余主体均为虞某某实际控制的真相。借款到期后,该犯罪集团要求被害人按照协议借款金额偿还借款,并收取逾期费。

为提高复借率、获取更多砍头息,该犯罪集团通过复制极速钱包后台代码上线运营“人人快借”、“易通万卡”、“小牛优品”等多款现金贷产品,并采取与极速钱包系列现金贷产品互相导流的手段,让借款人在虞某某实际控制的多个现金贷产品中借款。同时,采取提高借款额度、发免息券、还款抵扣优惠券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复借。2018年下半年,该犯罪集团开发小白来花API贷超,将极速钱包系现金贷项目全部接入,并根据柯某某(另案处理)提出的“C”位概念,在贷超首位放置小白来花现金贷产品,以吸引用户优先选择该犯罪集团的现金贷产品。另外,为提高还款率,该犯罪集团采取将逾期未还款的借款人导流到该犯罪集团内部或外部现金贷平台的手段,让借款人借新还旧,不断垒高债务。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虞某某集团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3.92亿元。

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17年3月以来,先后担任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参与“极速钱包”等网络现金贷项目,负责管理、培训客服、编写话术、接待咨询和投诉,并将投诉情况汇总转给贷后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认定赵某甲伙同他人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具有共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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