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卢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2********,满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0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
卢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听到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另案处理)能够办理假证的消息后,遂在“昌黎朋友”微信群散布能办理驾驶证、消分的消息。受害人刘某某看到赵某甲发布的消息遂与赵某甲取得联系,赵某甲伙同汤某某以给驾驶证消分、办增驾为由骗取刘某某4万4千元,并约定先给2万,证办好后再全部给齐。2018年10月份左右,赵某甲伙同汤某某在秦皇岛行政审批大厅二楼给了刘某某一个A2驾驶证,后被刘某某发现是假证,剩余2万4诈骗未遂。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甲、汤某某退还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卢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赵某甲虽然明知汤某某不是通过正规途径销分、办增驾并实施了发布信息、向刘某某收取钱财的行为,但赵某甲将收取的钱财均转给了汤某某,而且为了顺利销分还为刘某某垫付1万元钱,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与汤某某之间具有诈骗的共同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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