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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虎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64********,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虎林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28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酒后无证驾驶车辆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497KM+900M处时,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赵某甲受伤住院治疗,住院费用支出人民币56161.41元。事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隐瞒因发生交通肇事而受伤的事实真相,以干农活时摔伤为由,将住院费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共计人民币33804.8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将人民币33804.86元全部上交。

经侦查,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被传唤至公安局接受询问。

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住院票据、虎林市人民医院住院记录及单据、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鸡西市政府文件、虎林市政府文件、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赵某乙、王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虎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虎林市公安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能据此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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