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诈骗、虚假诉讼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赵某乙系姐弟关系,赵某乙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1月9日,赵某甲、任某某、赵某乙经预谋后,虚构赵某甲在与其前妻徐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向任某某借款321000元的事实并伪造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借条证据,由任某某、赵某乙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赵某甲与其前妻徐某某归还该321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611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赵某甲、任某某、赵某乙坚持向法院提供虚假陈述,在法院委托鉴定了借条形成时间与样本不是同一时期形成后,赵某甲扰乱法庭秩序、威胁法官,被决定拘留十日,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被不起诉人人赵某甲在民事诉讼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