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破坏生产经营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梓潼县**村**社社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长期以来,因**村部分村民对位于该村的**水库淹没面积持有异议,长年找政府与水务部门反映上访。为此,梓潼县水务局汇同文昌镇政府对此问题进行了调查,经对水库淹没面积进行了专业测量后,联合以梓水务〔2016〕12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调查报告,结论为没有超淹面积问题,并到**村召集村社干部及部分群众代表进行了答复。后因部分村民对此答复不满,要求村社干部想办法解决。

2018年4月,在**水库管理站打渔的过程中,时任村支部书记赵某乙、村长赵某丙在召开村社干部会议的过程中,安排各社社长组织老百姓去水库阻止水库管理站打渔,以期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后经派出所出面协调,平息了事态,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2019年6月初,在**水库管理站打渔的过程中,赵某乙、赵某丙在组织村社干部开会研究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应部分社员要求,又决定让各社社长组织社员去水库阻止打渔。其中赵某丁(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作为社长,参加了会议并于会后组织社员参与阻止水库打渔,造成**水库管理站渔工、鱼车误工及网具损坏等损失,对**水库管理站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破坏。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水库管理站渔工工资、车辆费用、网具损坏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3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对调查结论不服的情况下,未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反映村民诉求,不顾法纪,强行阻止水库打渔,破坏**水库管理站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