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9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2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甲以被害人赵某丁修屋占到其地基为由,与赵某丁、赵某丙父子发生争执并扭打,赵某甲用杀猪刀将赵某丁左侧面颊部划伤,将赵某丙左侧腹部捅伤。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丙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丁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赵某乙、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赵某丙、赵某丁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案发后,赵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关系,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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