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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小区**栋**单元**楼**号。

本案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之父赵某乙在广汉市向阳镇向阳学校门口接孙子放学,与同样接孙子放学的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从争吵到相互抓扯。赵某甲的儿子遂给赵某甲打电话,赵某甲闻讯同两名工友一起赶到现场,帮助赵某乙对刘某某进行殴打,最后致刘某某L1、2、3、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经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做了赔偿,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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