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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性别:**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4********,**族,******,开阳县**健身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5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我院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开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开阳县**健身有限公司成立,成立之初**公司股东除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之外,还有车某元、郑某雄、鲁欧盟、田某、车某双、高某等6人,其中车某元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住所地位于开阳县城关镇云开国际。**公司成立之后于2017年11月份开始营业,因经营不善,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部分股东就陆续退出了**公司,至2018年5月**公司的股东剩下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及车某元,在此期间**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2018年8月底**公司因持续处于亏损状态而关闭,关闭之后尚欠被害人周某某,吉莫培等13人的工资未支付。周某某、吉某培等13人向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及车某元索要无果后,于2018年8月28日向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查后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审查。立案后经查**公司拖欠周某某、吉某培等13人工资共计52508元。2018年9月5日因周某某、吉某培等13人与**公司出资人车某元协商,达成了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完备的协议。2018年9月27日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该案中止审理。2018年12月20日因**公司未支付周某某、吉某培等13人工资,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同月21日恢复对该案的处理。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对**公司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在2018年12月28日前将拖欠周某某、吉某培等13人的工资足额支付,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18年12月26日15时前到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处理,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收悉信息后,无故未按要求配合处理,也未按照要求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2019年1月18日,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次向**公司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公司在2019年1月22日前将拖欠周某某、吉某培等13人的工资足额支付,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收悉指令后,仍未按要求足额支付。

2019年2月15日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线索移送开阳县公安局,开阳县公安局受理后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侦查。开阳县公安局经过侦查后于2020年2月25日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我院审查及退回开阳县公安局引导补充侦查,开阳县公安局重报后,经我院自行补充侦查查实,**公司公司共拖欠周金元、吉某培等23人工资共计74600余元。

2019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父亲提交6万元在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用于支付拖欠的工资,2019年2月23日周某某、吉某培等17人在开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了被拖欠的工资后,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进行了谅解。

该案退回开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将拖欠的刘安喜、许安雪等3人的工资进行了支付,并取得了刘安喜、许安雪等3人的谅解。开阳县公安局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将拖欠张翠、张明兰的工资进行了支付,并取得谅解。另外,其拖欠张义兰500余元钱的工资,张义兰主动放弃要求其支付,并表示对其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依法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并取得了谅解,矛盾已经化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无既往犯罪前科,是初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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