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2********,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新疆石河子市**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赵某乙(已起诉)在皋兰县水阜镇长川村山沟内开设赌场。经赵某乙安排,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赌场内坐庄,以摇骰子猜单双赌输赢的方式,组织赌博人员聚众赌博。赌博结束后,赌博人员在返回兰州的路上被皋兰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水阜镇京拉线与西环路口查获,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2人,查获赌资36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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