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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东省蒙阴县人,住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单元**室,**加工厂下岗工人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李家龙宫一烧烤店与朋友喝酒后,来到位于李家龙宫的“甘肃省陇西县**馆”门口,抓住**馆左侧门把手使劲摇晃大门想要进入。值班工作人员曹某某和余某某被吵醒后隔门言语劝阻赵某甲,赵某甲不听劝阻转而摇晃右侧大门,将门把手摇坏后闯入博物馆大厅,在曹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而后又在余某某的脸上打了一拳。二值班人员见赵某甲闯进**馆不言不语直接打人,意图不明,怕损坏**馆的馆藏文物,曹某某即从值班室拿出一根擦玻璃用的铝杆击打赵某甲肩膀,余某某用废的电棒击打赵某甲头部,将赵某甲击倒后制服并报警。城关派出所民警将赵某甲带离现场。经陇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甘肃汇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赵某甲损毁的陇西县博物馆维修大门费用估价为3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积极向陇西县博物馆赔礼道歉并支付大门维修等费用3000元,取得博物馆及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维修费发票、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赵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余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寻衅滋事,致二人轻微伤;损毁公共财产价值3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是在酒醉后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所为,案发后认罪、悔罪,全部赔偿受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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