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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存疑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刑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71********,汉族,大学本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地山西省柳林县**镇**街**号,住贺昌村建材市**,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柳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9日被柳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柳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作为好运达运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运作过程中存在违法犯罪仍向该公司提供资金、协调关系、联系客户,为公司的发展坐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柳林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2013年7月马文平加入好运达运业有限公司后,向该公司提供资金、协调关系、联系客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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