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路,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持E照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蜀景首席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赵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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