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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云南省**县**镇**村民委**村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浙J3M****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岭市大溪镇海兰富深井泵厂前路段,与宋某某驾驶的浙J8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明知对方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赔偿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测试记录、驾驶证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赔偿谅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结论: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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