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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包头市昆区**街坊**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2020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驾驶“中华”牌蒙BZ****号小型轿车,沿白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光西路交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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