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镇**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务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酒后驾驶豫G7****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大新镇中山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国泰北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赵某乙、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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