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镇**村**街**巷**号。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F****白色别克凯越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万全区孔家庄镇商业街站北路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赵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检测: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0mg/100ml。
上述事实,有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检测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查获现场和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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