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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128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泌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时2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3****号牌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东湖山庄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37.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证等书证,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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