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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保险诈骗案)_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6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住齐河县******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赵某乙(已判决)共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赵某乙指使杜某某(已判决)将号码为鲁*****甲的车牌换到赵某甲的旧桑塔纳轿车上,由赵某甲驾驶拖拉机将旧桑塔纳轿车拖到路边,由杜某某驾驶鲁*****乙现代轿车在后撞击旧桑塔纳轿车,桑塔纳轿车再撞到拖拉机,造成三车追尾的假象,赵某乙用赵某甲的手机向中国人保报案,中国人保理赔保险金12800元。2020年3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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