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现住张掖市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7月1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同年11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2月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在张掖租用场地,招聘话务员,使用“话术”拨打由王某丙提供的公民电话号码,诱骗求职者添加QQ号,从中牟利。
本院认为:赵某甲根据赵某乙的安排,前往租用场地给周某某送雇佣话务员工资约7000余元,同时组织话务员打电话,协助王某乙对话务员进行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结果不大;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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