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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20年5月1日11时许,驾驶吉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农安县合隆镇**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幼儿园门前处,与行人李某某成相撞,致某某海成死亡。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李某某家属已达成和解,赔偿李某某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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