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无业,住吉林省农安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于2020年5月1日11时许,驾驶吉A*****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农安县合隆镇**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幼儿园门前处,与行人李某某成相撞,致某某海成死亡。现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李某某家属已达成和解,赔偿李某某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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