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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码:371323199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个体。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载候某某)沿G204线由西向东行至313km+400m处(即黄岛区泊里镇小场西岭路段),与赵某乙停放在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苏******号重型厢式货车后尾部相撞,致赵某甲、候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法医鉴定:候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对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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