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其胞妹赵某乙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的马自达牌红色小型汽车沿346国道由随县安居镇往随州市城区方向行驶。当日19时许,赵某甲驾车行至安居镇徐家嘴顺泰仓储门前路段处(即G346国道1086KM+800M处),因会车后避让不及,与横过马路的行人曾某某(女,殁年75岁)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治疗、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赵某甲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2020年2月17日,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曾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性外伤,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此事故责任。2020年3月23日,赵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查获经过、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受理单、赵某甲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赵某甲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曾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公证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随中法司鉴[2020]病鉴字第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赵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上述,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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