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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2000********,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利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虚假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后出售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一套。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坦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认罪认罚,上交违法所得,无犯罪前科,初犯、偶犯,且是在校大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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