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7********,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宜阳县**镇**。因涉嫌高利转贷罪,经宜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8年12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明知张某某让其借出去的50万系银行贷款,仍作为中间人将该50万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借给郭某某使用,并在收取郭某某支付的利息后,将收取利息转账至张某某**银行账户中,用于向张某某支付利息,赵某某向张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利息共9笔,帮助张某某通过高利转贷违法所得获利共计15.06万。案发后,张某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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