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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采矿罪)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至9月1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洮南市**乡**村光伏电站西侧,未经矿产资源部门审批,非法开采矿石,经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勘测,赵某某采细砂3526.32立方米,采砂砾石3168.36立方米,共计开采砂石6424.68立方米。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砂石价值人民币141342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被不起诉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全部退赃退赔,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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