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专科文化,仙桃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 2019年10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仙桃市**砂石**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为加强对全市河道采砂和销售的管理,仙桃市委、市政府将全市河道采砂经营权授予仙桃市**公司。同年11月20日,仙桃市**公司成立了被不起诉单位仙桃市**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砂石公司”),专门经营仙桃市河道采砂业务。2019年 5月27日,**砂石公司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同年5月31日至6月3日,在采砂许可证尚未批准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商议后雇请仙桃市**建材有限公司、仙桃市**建筑有限公司在汉江流域胡场镇**段面、三伏潭镇**段面采取吸砂船吸砂的方式擅自吸采河砂16000余吨。随后,**砂石公司将其中的约6000吨河砂用于修缮仙桃市胡场镇**码头,将剩余的10010.63吨河砂以38元/吨的价格卖给仙桃市**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获款38.04万元。同月27日,**砂石公司取得了湖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
2019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仙桃市公安局三伏潭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5月13日,仙桃市**砂石管理有限公司向仙桃市公安局退缴全部违法所得38.0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还退出了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仙桃市公安局扣押的38.04万元赃款应依法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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