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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采矿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4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王某某、沈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前提下,擅自开采武义县白洋街道柳宅村白阳山青叉岭附近山上的红石,并将开采的红石卖至砖瓦厂老板叶某某处,贩卖的红石共计1052车,销赃价值达24万余元。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沈宅村荷塘路1号家中门口被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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