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鲅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0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购置了一台车号为辽H****1的油槽车车辆后,于2016年11月10日取得了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赵某某危险品运输部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2108046******17)。2017年1月、6月、11月,赵某某同马某某合作购买了四辆汽车车号分别为辽H****9和辽H****挂、辽H****9和辽H****挂、辽H****7和辽H****挂 、 辽H****1和辽H****挂并将车辆挂靠到营口宏阳物流有限公司,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和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名下,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利用辽H****1油槽车给上述四辆车和散户加油。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14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购置了加油枪和储油罐在海东银河路金禾物流院内私设加油点,除了给四辆车加油外继续对外进行油品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13余万元,非法获利2.1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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